青房组办〔2016〕26号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2016年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6年11月14日
抄送: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认真开展好2016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根据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等。
二、考核指标及内容
2016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包括建设目标责任和工作目标责任两部分。
(一)建设目标责任(70分)
1、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全部达到开工标准的,得22分;
2、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按照目标责任完成基本建成任务的,得18分;
3、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按照目标责任完成入住任务的,得18分;
4、按照计划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得10分;
5、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完成责任目标且按规定及时发放的,得2分;
上述任何一项未达到目标要求的,不得分。
(二)工作目标责任(30分)
1、项目手续办理及项目管理情况(7分)
①建立2016年新开工、基本建成和入住项目库,得3分,否则,不得分;
②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履行和办理了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和手续,得2分,否则,不得分;
③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按规定制作标示牌或悬挂工程建设永久性标识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④全年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资金筹集使用情况(9分)
①按规定足额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含国开行、农发行棚改贷款),得6分,否则按未到位资金比例相应扣分,扣完为止;
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安排使用资金的,得2分;否则按应付未付资金比例相应扣分,扣完为止;
③资金使用无违规违纪情况的,得1分,如审计、监察等渠道检查出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纪行为的不得分。
3、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情况(6分)
①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并实行常态化受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收缴程序,及时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应收租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③按要求全部完成竣工入住保障性住房房屋面积测绘及确权发证工作的,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扣完为止;
④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住房小区实行了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⑤全年无因分配不公等引发上访、信访情况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其他基础性工作(8分)
①按照《青海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台账情况表》要求,建立完善历年来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台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②按要求通过政府网站,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城镇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的,得2分,未公开或更新信息的,相应扣分;
③对历年监督检查、巡查以及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得2分,否则,相应扣分,扣完为止;
④上报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得2分;上报数据不准确(逻辑关系、计量单位等有错误)、不按时限要求上报有关数据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方式
(一)本次考核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省考核组对重点地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各市(州)对县(市、区、行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要全面考核,项目核查率要达到100%。
(二)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实地检查与座谈了解相结合,重点抽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现场评判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在省级考核开展前,根据本方案对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自查,对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档案资料。
(四)在考核过程中,各市州要对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报,省考核组根据汇报情况对重点县(市、区、行委)和重点项目进行抽查检查。
(五)考核工作结束后,各考核组要对所考核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填写《2016年青海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并形成考核报告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四、时间安排
11月30日前,各市、州要完成对所辖县(市、区、行委)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并形成自查报告。
12月初,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始对市、州进行考核,各考核组要在12月15日前完成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
五、考核分工
本次考核由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马成贵总负责,抽调市(州)从事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组成四个考核组进行交叉考核,每个考核组负责两个市(州)的考核。具体分工如下:
(一)第一组(负责西宁、海北州)
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刘海英
组员: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人
果洛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人
(二)第二组(负责海东市、海西州)
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 董 昌
组员:海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人
海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人
(三)第三组(负责黄南、果洛州)
组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 马跃晋
组员: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1人
玉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人
(四)第四组(负责海南、玉树州)
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处副处长 李志国
组员: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人
黄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人
请各市州提前安排参与交叉考核人员,将名单于11月25日前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及早准备,积极配合,认真开展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 充分准备。各地区及考核组成员都要吃透相关政策,熟悉考核项目、内容及标准,明确考核目标、重点、方法和具体要求。
(三) 求真务实。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要以务实高效的工作方法,摸清底数,掌握实情,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准确、公正。
(四)总结经验。考核组要在实地考核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总结各地城镇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方面好的方法和经验,同时客观分析影响工作的制约因素,促进各地更好地开展工作。
(五)廉洁自律。考核组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二十一条”措施的要求,按标准就餐、住宿,不接受地方政府宴请、严禁收受礼金和土特产。
附件:2016年青海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